湖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 为提高湖州市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的规定,设立“湖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  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、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 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设在文保中心。

第二章工作职责

第四条  为本馆修订学术、业务发展规划,以及为学术研究、编辑出版、人才培养等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审核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以及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
第五条  受馆领导委托指导各部室科研、业务工作的开展;检查、督促有关课题的落实与完成。

第六条  根据本馆事业发展需要,协助馆领导和人事部门论证或参与制定专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、计划,为调整、培养、选配各种专业人才提出可行性建议。

第七条  经馆领导授权,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,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。

第八条  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三章组织形式

第九条  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馆拥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,可根据本馆事业发展聘请馆外专家,外聘专家须有正高级专业职称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条  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,期满可以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缩短任期的,须经馆班子会议批准。

第十一条  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,设主任1人,秘书长1人。主任由馆长兼任,秘书长由本馆文保中心主任兼任。

第十二条  本馆文保中心为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,承办有关工作事宜。

第十三条  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,由馆班子会议提议并审议通过后公布。

第四章权利与义务

第十四条  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

的权力;

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
第十五条  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:

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供处理意见参考。

第五章议事规程

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也可根据实际需要,随时召集举行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,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,可委托秘书长召集。
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会议议题应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,经充分讨论后,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,获半数以上票数方为通过。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意见分歧较大、未获通过的议题,可报馆班子会议决定。

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十九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第二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由学术委员会提议,报请馆班子会议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
第六章附
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,并将修改意见报馆班子会议审批。

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,提交馆班子会议审议后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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